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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北燕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北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1刑初107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北燕,男,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现住浙江省乐清市。2016年4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5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万州检刑诉(2016)第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北燕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兵、被告人朱北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朱北燕到重庆市万州区千禧公寓四楼“兄弟伙”茶楼玩耍时,趁被害人杨某离开吧台时,见财起意,将其放于吧台上的金色苹果6PLUS手机一部盗走,后以人民币1100元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77元。2016年9月7日,被告人朱北燕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北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辨认笔录、涉案照片、旧货交易物品治安登记表、价格鉴证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杨某1的证言、被告人朱北燕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北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北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其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北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7年3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朱北燕退赔被害人杨某被盗手机经济损失29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邬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梦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