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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3执289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新杰与被执行人高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新杰,高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3执2893-4号申请执行人杨新杰,男,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高鹏利,男,198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新杰与被执行人高鹏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杨新杰以本院(2016)鲁0683民初122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鹏利未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现查明被执行人高鹏利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鹏利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4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广周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福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