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特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胡文荣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文荣,徐霞珍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特68号申请人:胡文荣。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江苏陈全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霞珍。代理人:胡贤刚。申请人胡文荣申请认定徐霞珍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胡文荣称,胡文荣与被申请人徐霞珍系夫妻关系。现因申请人夫妻需要通过诉讼及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被申请人目前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故依法向法院申请认定徐霞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胡文荣为其监护人。被申请人徐霞珍未发表意见。代理人胡贤刚称,胡文荣所述均属实,对胡文荣申请徐霞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异议,同意指定胡文荣为监护人。经审理查明:申请人胡文荣系徐霞珍的丈夫。被申请人徐霞珍因“神志不清一天”于2010年10月17日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急诊,诊断为xxx血肿;2012年4月10日医院诊断为xxx后遗症、血管性痴呆、××、××;2016年3月30日徐霞珍因“左侧肢体活动不便五年余伴生活不能自理”入住苏州xx护理院,诊断为xxx后遗症,血管性痴呆。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徐霞珍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6年10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申请人徐霞珍为重度智能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徐霞珍的病情,其目前受疾病影响,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徐霞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胡文荣为徐霞珍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陈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