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5民初2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甲,董某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5民初2196号原告:董某甲,男,194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董某乙,男,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某甲诉被告董某乙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董某甲于2016年10月13日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董某甲负担。审判员 严秋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梦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