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特2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特2325号申请人陈某某。申请人李某某。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受理了申请人陈某某、李某某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刘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陈某某、李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6年10月11日经谷城县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李某某医疗费凭据由陈某某支付。二、陈某某一次性赔偿李某某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共计2560元。三、本协议一次性了结,双方签字生效。本院现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