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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民终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刘峥嵘、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红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刘峥嵘,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红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民终7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负责人:蔡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克,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翠,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峥嵘,男,1977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武宁县。委托代理人:方诗先,武宁县常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红新,男,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峥嵘、南阳龙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郭红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一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预交),退回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审 判 长  姚永忠代理审判员  周中瑞代理审判员  张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易晓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