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5民初65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艾洁袜业有限公司,浙江鑫德建设有限公司,金信苗,郦春英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6512号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负责人:唐晓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加宁、韩妮。被告: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春英。被告: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郦高才。被告:浙江艾洁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信康。被告:浙江鑫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新灿。被告:金信苗。被告:郦春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杭鑫物资有限公司、杭州双联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艾洁袜业有限公司、浙江鑫德建设有限公司、金信苗、郦春英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又不提出缓交诉讼费用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曾碧莲人民陪审员 徐 彬人民陪审员 杨荣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樊笑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