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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82民初037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徐红英、朱继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徐红英,朱继星,徐建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82民初03765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湖滨路*号。主要负责人:邵亚娟,该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川,男,该社职员,系特别授权。被告:徐红英,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8********,女,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余洪村洪畈****号。被告:朱继星,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6********,男,196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住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余洪村洪畈****号。被告:徐建良,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建德市人,��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后大路村38-2号。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与被告徐红英、朱继星、徐建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20元,由原告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寿昌信用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韩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