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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民初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姚荧焕与谭永新、谭识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荧焕,谭永新,谭识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894号原告:姚荧焕,女,1995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被告:谭永新,男,195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农民。被告:谭识荣,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新圩镇居民。原告姚荧焕与被告谭永新、谭识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后。原告姚荧焕于2016年10月13日以与被告谭永新、谭识荣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荧焕在本案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谭永新、谭识荣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目的已达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荧焕撤诉。案件受理费369元,由原告姚荧焕负担。审判员  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