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执49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叶洁伟、瑞安市澳中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洁伟,瑞安市澳中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939号申请执行人叶洁伟,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瑞安市澳中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周北路141号。法定代表人蔡林鹏,经理。申请执行人叶洁伟与被执行人瑞安市澳中鞋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81民初6122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6年8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劳务报酬150000元。本案于2016年8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2016年8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之日七日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中行、建行、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本院依法冻结了该公司相关银行帐户。2016年8月15日,本院依法向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范围内没有房屋产权登记记录。浙江省公安厅协查信息反馈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因另案已被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瑞安市莘塍街道东新工业区功能区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该土地使用权已抵押于银行),并于2016年1月12日拍卖成功。2016年8月25日,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房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9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杨伟荣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方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