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4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钟锐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锐辉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4刑初151号公诉机关龙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锐辉,因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7月8日被广东省龙门县公安局先行羁押,次日被执行刑事拘留;经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6年8月9日被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龙门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6)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锐辉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光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钟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钟锐辉等人到龙门县南昆山生态旅游区游玩,入住上坪村良友山庄302房。当晚20时许,经酒店老板周某某联系,被害人李某前来良友山庄302房,与被告人钟锐辉睡觉,后钟锐辉趁李某睡觉的时候,将李某放在房间床头柜上的一个黑色手抓包(包内有人民币200元、苹果6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2552元)盗走。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钟锐辉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锐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对被告人钟锐辉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钟锐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1日,被告人钟锐辉等人到龙门县南昆山生态旅游区游玩,并入住上坪村良友山庄302房。当晚20时许,经山庄经营者周某某联系,被害人李某与被告人钟锐辉见面,随后一同进入良友山庄302房内。次日凌晨时分,被告人钟锐辉趁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将被害人李某放在302房内的一个黑色手抓包(包内有苹果6手机一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552元)盗走,并驾车逃离现场。被害人李某醒来发现财物被盗,又与被告人钟锐辉失去联系,遂报警处理。2016年7月8日,被告人钟锐辉在广州白云机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钟锐辉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增城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2年5月18日刑满释放。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龙门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证实立案侦查情况。2.户籍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钟锐辉的姓名、年龄、身份、住址等情况,作案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3.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钟锐辉因涉嫌盗窃被害人李某财物,在2016年7月8日被公安机关在广州白云机场抓获归案的情况。被告人钟锐辉归案后,能协助侦查机关开展调查工作。4.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前科证明材料,证实被告人钟锐辉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8月17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1年4月19日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2年5月18日在增城市看守所刑满释放。5.质量保证单,证实被害人李某失窃一台苹果6手机的购买价格、时间、地点等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被告人钟锐辉的新鲜尿液经现场试剂盒快速检测,结果呈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吗啡阴性反应。二、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证人张某某证言,2016年6月11日19时许,有两个人驾驶一辆车到我的旅业开房,我老婆周某某把302房开给他们两人。次日凌晨4时许,有个女人在门口大叫,我过去询问发生了什么事情,对方问入住302房的两个男人哪里去了?还说她的身份证、手机、现金被那两个男人拿走了,然后那个女人也走了。2.证人周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在龙门县南昆山上坪村经营良友山庄。2016年6月11日19时许,有两个男人驾驶一辆小轿车到我的旅业开房,我直接带他们到302房。收取房费后,他们问我有没有“小姐”,我通过打电话联系到“小姐”后,还把“小姐”的电话号码给了那两个旅客。次日凌晨4时许,有个人在门口大叫,我去看发生了什么事情,才了解到这名“小姐”被人拿了东西跑了,然后那个“小姐”也走了。证人周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钟锐辉就是当晚入住302房并找“小姐”的男子。三、被害人李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16年6月11日19时许,龙门县南昆山良友酒店的老板说有朋友找我,但没有说清楚具体是谁。我过去良友酒店后才发现是年初曾经一起玩过的“辉哥”找我,我们一起坐在大厅喝茶,然后一起到302房聊天,期间“辉哥”曾离开房间出去拿东西,我想离开但被制止了,直至次日凌晨3时许,我因为太累了,就在房间里睡着了。我醒过来时大概是凌晨4时许,“辉哥”已经离开了房间,我发现放置在床上的手机和携带的手包都不见了。我被盗了一台苹果6手机、一只陶瓷手表、200元现金和其他证件、银行卡等物品。失窃的一台苹果6手机是2015年以5100元左右的价格在增城区购买的。我开始以为“辉哥”会归还财物的,后来发现对方将通讯方式也删除了,才决定要报警处理。被害人李某辨认出盗窃其手机等物品的“辉哥”就是被告人钟锐辉。四、被告人钟锐辉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2016年6月11日下午17时许,我和朋友一起到达龙门县南昆山生态旅游区游玩,并到上坪一间酒店的302房住宿。在酒店吃饭后,大概20时许,我询问老板娘有没有“小姐”。通过老板娘的联系,就有一名女子在20:30带了几个小姐过来,谈好价钱以后,我和朋友各挑选了一个“小姐”在大厅聊天,大概21时回到房间了。我和“小姐”在房间内发生了几次性关系,后来双方因为付款问题发生了争执,那名“小姐”在凌晨3时还继续问我要钱,因为没有谈拢新价钱,我一直没给钱。那名“小姐”就威胁我,并拿着我的裤子压在她身下睡觉了,我确定她睡着以后,又怕她打电话叫人来威胁我,就拿了她放在房间床头的黑色手抓包,并用浴巾围着下半身就与朋友一起驾车离开了南昆山。在离开酒店约300米的地方,我将那个黑色包丢到路边。我只知道“小姐”打完电话后就将电话放进了这个包里,我不知道包里面还有什么东西。被告人钟锐辉辨认出“小姐”就是被害人李某。五、鉴定意见。龙门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及本案的苹果6手机一台价值2552元。六、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钟锐辉实施盗窃行为的作案地点位于龙门县南昆山生态旅游区上坪村良友山庄302房内。以上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庭审出示、质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证据规则要求,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钟锐辉与被害人李某发生争执后,趁着被害人李某熟睡之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李某的手机一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2552元,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钟锐辉的行为既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又侵害良好的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产生了社会危害性,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锐辉犯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钟锐辉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钟锐辉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因被告人钟锐辉此前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钟锐辉犯盗窃罪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良好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秩序,结合被告人钟锐辉的犯罪性质、悔罪程度、社会危害性等情节,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锐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4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阳旭畅审 判 员 谢剑雄人民陪审员 谢东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妍超(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