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25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祝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209号原告:祝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灿、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