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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5民初32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祝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5民初3209号原告:祝某,男,197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伟,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灿、周洁,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长  马新兰审判员  郭雪梅审判员  胡长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进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