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英辉与王爱民、贾月存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英辉,王爱民,贾月存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财保104号申请人张英辉,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申请人王爱民,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市。被申请人贾月存,女,1970年10月18日出生,住。申请人张英辉与被申请人王爱民、贾月存因借款产生纠纷,申请人张英辉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爱民、贾月存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出具保险金额为2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保单保函(保单号12418311900278229489)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英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爱民、贾月存名下名下价值2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