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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苏志尧等其他合同纠纷��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志尧,贾中达,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国际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290号申请执行人苏志尧,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贾中达,男,1957年8月10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丰产业基地永捷北路3号B座5层。法定代表人贾中达。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义庙2号楼北楼1-5层。法定代表人贾中达。被执行人北京中视达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1号21号楼一层106房间。法定代表人贾中达。苏志尧与贾中达、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丰民初字第083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贾中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苏志尧借款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利息三百二十四万元,被告北京中视��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贾中达以一千二百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原告苏志尧支付自二○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3240元,由被告贾中达、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国际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苏志尧已预交,四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予苏志尧)。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贾中达、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国际传媒有限公司负担(苏志尧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予苏志尧)。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贾中达、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志尧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贾中达、北京中视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数字电影文化有限公司、北京中视达国际传媒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立即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苏志尧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29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牛俊奇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代理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