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民初5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陈刚群,邓光乾与李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乾,陈刚群,李朝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20民初5020号原告:邓光乾,男,196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陈刚群,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朝梅,女,196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邓光乾、陈刚群与被告李朝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对(2016)渝0120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被告系(2016)渝0120民初3209号案件中的被告罗世海的妻子。2016年5月31日,原告与罗世海在璧山区人民法院达成协议,以(2016)渝0120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被告罗世海在原告处共借款309608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9608元,并确认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13年6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以109608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2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给付之日。现被告拒不给付借款,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被告李朝梅辩称,原告起诉借款的事实,自己不清楚,借款时自己也不在场,罗世海也没有和自己说有这笔债务。自己听到罗世海说和原告方一起进行投资重医的玻璃幕墙工程,罗世海承包了这个工程的,现在工程还没有完工。这笔债务没有经过我的同意签字,所以我不应该承担这笔债务。即使要还款也由罗世海一个人归还。审理中,原告为了主张自己的请求,向法庭提交了一些证据:1.璧山区人民法院(2016)渝0120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2.被告的身份信息。3.被告与罗世海的婚姻登记申请书和婚姻状况证明。本院依据经质证的证据和到庭陈述,确认的事实如下:被告与罗世海于199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至今仍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和2015年1月,罗世海向原告借款合计309608元。2016年5月5日,以邓光乾、陈刚群为原告,以罗世海、李朝梅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9608元及利息,案号为(2016)渝0120民初3209号。该案诉讼中,邓光乾、陈刚群撤回了对李朝梅的起诉。2016年5月31日,在法院主持下,邓光乾、陈刚群与罗世海达成调解协议:一、罗世海欠邓光乾、陈刚群借款本金共计309608元,于2016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20万,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109608元。二、罗世海应当支付邓光乾、陈刚群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6月2日起至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以109608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日起至归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于2016年12月30日前支付清。三、如罗世海未按以上约定的任一期限履行清义务,邓光乾、陈刚群有权立即申请强制执行时间下欠全部金额。四、案件受理费5944元,减半收取2972元,诉讼保全措施费2520元,合计5492元,由罗世海承担。该调解协议,本院作出了(2016)渝0120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生效。因罗世海未按调解协议履行,邓光乾、陈刚群遂提起本案诉讼。本院认为,二原告向本院起诉被告李朝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不构成重复起诉,二原告就本案的起诉,本院应予受理。依据生效的(2016)渝0120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确认罗世海向二原告借款的事实成立,该借款系被告李朝梅与罗世海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原告所诉确认被告对(2016)渝0120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所指定的债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诉讼,是二原告曾在(2016)渝0120民初3209号案件中起诉了被告李朝梅,后又撤回对李朝梅起诉,现再次起诉李朝梅,系二原告行使诉权不当所致,因此,二原告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诉讼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朝梅对(2016)渝0120民初32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2972元,原告邓光乾、陈刚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罗 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田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