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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执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长沙品三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品三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54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品三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芙民初字第3157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即日内履行前列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以及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7602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76025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周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