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23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原告聂承顺与被告肖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承顺,肖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332号之一申请人:聂承顺,男,1974年11月3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申请人:肖楠,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原告聂承顺与被告肖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承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预登记在被申请人肖楠名下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产权所有人分别为代某、邱某、李某的三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预查封预登记在被申请人肖楠名下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花园X期X、建筑面积为147.40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聂承顺提供担保的代某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X办X街X、产权证号为鸡冠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56.25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聂承顺提供担保的邱某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X办事处X委X组、产权证号为鸡恒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为68.08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四、查封申请人聂承顺提供担保的李某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鸡西市X办事处X委、产权证号为鸡滴房字第X号、建筑面积65.24平方米的房屋,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聂承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庞学勤人民陪审员 董秋红人民陪审员 温玉庆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