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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辖终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上诉王秋紫肖像权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真爱妇科医院,王秋紫

案由

肖像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辖终11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大纬二路*****号。投资人:李兴华,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元娇,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秋紫,女,1987年4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志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济南真爱妇科医院(以下简称真爱妇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王秋紫肖像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5民初11323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真爱妇科医院上诉称,王秋紫是内地演员,演员生活轨迹随剧组移动,很难确定侵权结果地。本案应由真爱妇科医院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真爱妇科医院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王秋紫对于真爱妇科医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王秋紫系以真爱妇科医院侵犯其肖像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并请求判令真爱妇科医院向王秋紫赔偿经济损失等,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当按照法律有关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王秋紫提交的北京市外来人口暂住证明,可以证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因此北京市朝阳区可以认定为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一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王秋紫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真爱妇科医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案件受理费70元,由济南真爱妇科医院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学芹审判员  黄 粲审判员  张 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 栋书记员  胡鸿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