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3民初1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原告郑常勇与被告山东宏碁塑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常勇,山东宏基塑业有限公司,管庆淼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3民初1451号原告郑常勇,男,198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委托代理人张国营,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山东宏基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庆云县。法定代表人贾荣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雪峰,庆云吉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第三人管庆淼,男,1964年12月29日,住庆云县。委托代理人于建华,山东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常勇诉被告山东宏基塑业有限公司、管庆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故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郑常勇诉被告山东宏基塑业有限公司、管庆淼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张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美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