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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02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新乡市京津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与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京津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02民初3504号原告:新乡市京津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化工路169号(光彩大市场B-19栋042号房)。法定代表人:沈广耀。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南环路1号。法定代表人:苗广培。原告新乡市京津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起重机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乡市京津线缆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乡市京津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市京津线缆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26元,减半收取1863元,由原告新乡市京津线缆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闫 雪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穆玉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