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执21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张某与唐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211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197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神华宁煤焦煤公司职工,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70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唐某某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22230元(执行标的:22000元、执行费23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