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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1民初66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丹阳市银鑫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志华、魏明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丹阳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某,魏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1民初6609号原告:丹阳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新桥晨阳路**号。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被告:魏某。原告丹阳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魏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丹阳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郦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