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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民初38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祁凯诉李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凯,朱金涛,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3818号原告:祁凯,男,1982年9月3日出生,住襄阳市。被告:朱金涛,男,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襄阳市。被告:李平,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住住襄阳市。原告祁凯诉被告朱金涛、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祁凯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凯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19元,减半收取计1160元,由原告祁凯负担。审判员  石小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焦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