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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01民督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曹谨与朱之林申请支付令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谨,朱之林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贵���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01民督43号申请人曹谨,男,1976年1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被申请人朱之林,女,约40岁,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申请人曹谨与被申请人朱之林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后,于2016年9月13日发出(2016)黔2301民督43号支付令,经过三十日无法送达被申请人朱之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6)黔2301民督43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费2183元,由申请人朱之林负担。审判员  吴安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坤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