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6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与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刘宝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654号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兴宏,总经理。被告: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章丘市。法定代表人:康与玖,董事长。被告:刘宝芝,男,生于1965年9月14日,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刘宝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12日,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4元,由原告济南永泽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吕素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