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5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叶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岩岩,陈新远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5528号原告:叶岩岩,女,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新远,男,198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叶岩岩与被告陈新远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岩岩及其诉讼代理人徐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新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岩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被告离婚;2.原、被告之女陈诗烨由原告抚养,原、被告之子陈诗泽由被告抚养;3.返还婚前个人财产,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我与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我于2010年5月3日生育女儿陈诗烨,于2014年6月15日生育男孩陈诗泽。由于我们婚前缺乏了解,双方脾气、性格、年龄差距较大,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2016年7月,双方发生纠纷后分居至今,请求判如所请。被告陈新远在本案审理期间,未答辩、举证、质证。原告叶岩岩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经审查,该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8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09年2月27日登记结婚。原告叶岩岩于2010年5月生育一女,取名陈诗烨,于2014年6月生育一子,取名陈诗泽。2016年6月,原、被告发生争吵。2016年7月原告叶岩岩独自回娘家居住。2016年8月17日,原告叶岩岩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陈新远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分居不足半年,原告叶岩岩请求与被告陈新远离婚,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新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家庭是社会的组成部分,夫妻之间和睦相处,才有利于社会和谐与稳定。虽两人现在产生矛盾,但夫妻双方有些小矛盾也属正常,这些矛盾可以通过双方沟通得以解决。两人结婚已经7年,且育有儿女,希望双方珍惜彼此感情,尊重对方,妥善处理好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双方应当多理解多沟通,以积极负责的态度处理家庭生活中出现的问题,以宽容的态度去看待对方,化解生活中出现的矛盾,让家庭幸福和睦,让孩子健康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叶岩岩与被告陈新远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叶岩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克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