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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民初218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庐江县同大镇灵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庐江县同大镇灵台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218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庐江县灵台水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法定代表人:夏春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庐江县同大镇灵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周成华,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庐江县灵台水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庐江县同大镇灵台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2016)皖0124民初2182-1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庐江县同大镇灵台村民委员会在庐江县在同大镇财政所的账户资金70万���,同时还查封了庐江县灵台水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属陈其琛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潜川路6号东方华庭A5幢1层101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庐字第××号)。庐江县灵台水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且被申请人已按协议内容履行了付款义务,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原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庐江县同大镇灵台村民委员会在庐江县在同大镇财政所的账户资金7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庐江县灵台水润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属陈其琛所有的位于庐江县庐城镇潜川路6号东方���庭A5幢1层101号房屋(产权证号:房权证庐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路英代理审判员  叶 炳人民陪审员  邓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桑 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