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108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苏州市亿林玻璃加工制造有限公司与田林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亿林玻璃加工制造有限公司,田林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10891号申请人:苏州市亿林玻璃加工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乐余镇常丰村。法定代表人:陆育琴,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田林喜,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申请人苏州市亿林玻璃加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林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苏州市亿林玻璃加工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田林喜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市亿林玻璃加工制造有限公司以35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市亿林玻璃加工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田林喜银行存款35万元(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钱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