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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文平与周家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平,周家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039号原告:朱文平,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周家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朱文平与被告周家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朱文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