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0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朱文平与周家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平,周家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039号原告:朱文平,女,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周家堂,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朱文平与被告周家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平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文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文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朱文平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肖蓉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