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执字第179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1
案件名称
王洪利与修福信、徐文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利,修福信,徐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临执字第179号之六申请执行人王洪利被执行人修福信、徐文兰关于王洪利与修福信、徐文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徐文兰在中国工商银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塔甸路支行080726110100401XXXX账户内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文兰在中国工商银行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塔甸路支行080726110100401XXXX账户内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刘 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