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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9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侯某与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候某。被执行人:焦某。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了候某与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焦某自觉的履行了偿还候某人民币40000元,执行费500元已由焦某承担,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21号案件中确定的第一期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 赵 剑代理审判员 : 范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