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29执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侯某与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候某,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9执249号申请执行人:候某。被执行人:焦某。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了候某与焦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焦某自觉的履行了偿还候某人民币40000元,执行费500元已由焦某承担,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一期义务已经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旬邑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9民初121号案件中确定的第一期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师爱民审 判 员 : 赵 剑代理审判员 : 范 魁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明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