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7民初096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金孟爽、金孟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孟爽,金孟庆,金李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27民初09650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37221-6,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人民大道425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该银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养,男,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该银行职员,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东波,男,汉族,1989年5月23日出生,该银行职员,住苍南县。被告:金孟爽,男,195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金孟庆,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金李杯,男,198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孟爽、金孟庆、金李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金孟爽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及期内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7.3‰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626.03元)、逾期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0.95‰计算);2.判令被告金孟庆、金李杯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洪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孟爽、金孟庆、金李杯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5月29日,被告金孟爽、金孟庆、金李杯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金额为13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7.3‰,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还本,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被告金孟庆、金李杯对该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同日,原告向被告金孟爽发放了借款。借款后,被告除支付利息2626.03外,又于2016年7月12日偿还本金3万元,现尚欠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期内利息、逾期利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金孟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及期内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按月利率7.3‰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626.03元)、逾期利息(以13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11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均按月利率10.95‰计算);二、金孟庆、金李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金孟爽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金孟爽、金孟庆、金李杯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绍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乃祥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开户行: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号:20×××74,并注明案号和汇款人;2、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