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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4民初4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王某与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4民初4466号原告:王某,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河南润之林律师事实所实习律师。被告:高某,女,198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邢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星星-1-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