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02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宁德市浩闻商贸有限公司、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宁德市浩闻商贸有限公司,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何邦田,兰如平,郑李英,黄兴旺,谢彩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02执1051号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天湖东路13号“东湖豪门”综合楼。代表人詹惠妹,行长。委托代理人林旺、冯晓芬,福建之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德市浩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东侨经济开发区天湖东路8-1号(金龙商住小区)。法定代表人郑李英,董事长。被告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城东路以西立业小区以南207号。法定代表人何邦田,董事长。被告何邦田,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兰如平,女,1973年1月5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郑李英,女,1973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黄兴旺,男,197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谢彩英,女,197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执行原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宁德市浩闻商贸有限公司、宁德市聚仁贸易有限公司、何邦田、兰如平、郑李英、黄兴旺、谢彩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蕉民初字第72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目前难以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伏棉审判员 陈 超审判员 黄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颜晓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