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文与被执行人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孙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天桥胡同平房****号。被执行人:靳明,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中官营子村南洼*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文与被执行人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9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