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322执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文与被执行人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文,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930号申请执行人:孙文,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建平县叶柏寿街道天桥胡同平房****号。被执行人:靳明,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榆树林子镇中官营子村南洼*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文与被执行人靳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6)辽132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9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庞 然执行员  孟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凯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