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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潘文学与陈贵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学,陈贵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789号原告潘文学,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陈贵贺,男,1985年1月3日,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学诉被告陈贵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