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民初17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潘文学与陈贵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文学,陈贵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1789号原告潘文学,男,1981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被告陈贵贺,男,1985年1月3日,汉族,农民,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文学诉被告陈贵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文学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