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141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钟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村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6民终1412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村支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412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钟瑛,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桃源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村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负责人:黎一峰,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木金,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马红波,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钟瑛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村支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钟瑛于2016年8月18日签收了《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但逾期仍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钟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62.5元减半收取181.25元,由上诉人钟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叶嘉璘审判员 王 珺审判员 乔 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燕弟沈豪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