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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民终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志法与蔺清靖、蔺怀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志法,蔺清靖,蔺怀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终15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志法,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恒伟,聊城高新鼎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蔺清靖,男,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蔺怀宇,男,汉族,农民。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昌润北路柳泉花园临街楼。代表人:布占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博,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刘志法因与被上诉人蔺清靖、蔺怀宇及原审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刘志法上诉主张其在鲁西骨科医院住院期间的医疗费17632.4元为其本人支付,该费用应由被上诉人蔺清靖承担。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后向法庭提交由刘立昌出具的30000元收到条,一审法院未组织双方当事人质证,未查清垫付款的相关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130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刘志法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玉东审判员  李曙霞审判员  孙 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