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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1委赔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韩香如、李佳豪等申请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基地分局决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香如,李佳豪,王维侠,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基地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陕01委赔4号赔偿请求人韩香如,系死者李伟之母。赔偿请求人李佳豪,系死者李伟之子。法定代理人王维侠,女,汉族,1976年12月28日出生,西安市长安区韦曲上塔坡村靖宁堡*****号,系请求人之母。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景双虎,陕西老法律协会法律工作者。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程录朋,陕西老法律协会法律工作者。赔偿请求人王维侠,系死者李伟之妻。委托代理人李岗。赔偿义务机关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基地分局,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飞天路390号。法定代表人邱彪,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军,公安航天分局民警。委托代理人王军龙,陕西博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复议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住所地西安市西大街63号。法定代表人任军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永清,西安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委托代理人闫艺桥,西安市公安局法制处民警。赔偿请求人韩香如、王维侠、李佳豪因其他赔偿申请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基地分局(以下简称航天分局)国家赔偿一案,赔偿请求人韩香如、王维侠、李佳豪不服赔偿义务机关航天分局不予赔偿决定以及复议机关西安市公安局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己审理终结。2015年12月1日,航天分局收到死亡人李伟家属李建群、韩香如、王维侠、李佳豪的国家赔偿申请书。2016年1月27日,航天分局以民警执法中未违反《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申请人李建群等人对航天分局刑事赔偿决定不服,于2016年2月2日向市局申请复议。西安市公安局认为:李伟涉嫌违法,航天分局对其调查,符合法律规定。其在审查期间突发疾病死亡,不存在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航天分局对其死亡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西公刑复决字[2016]002号《西安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于2016年3月21日送达申请人王维侠。赔偿请求人韩香如、王维侠、李佳豪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请求:李伟死亡赔偿金、丧葬费1146920元、李伟被抚养人生活费39478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误工费117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1755405元,并为死者李伟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2日,航天分局秦宇派出所在办理伍溪、杨振皎被抢劫一案时,经对抓获的20个犯罪嫌疑人员审查中发现,其中犯罪嫌疑人周彬彬系吸贩毒人员,公安机关在其租住的银都商务酒店1008室,现场查获十余包冰毒及吸毒工具。赔偿义务机关航天分局称,因在当日19时许,死者李伟(男,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靖宁堡133号)给犯罪嫌疑人周彬彬打来电话,双方通话内容异常,民警对李伟产生怀疑,并向领导汇报后,将李伟圈定为嫌疑人。20时26分,李伟进入民警伏击圈。当民警准备接近李伟未熄火的黑色小轿车时,李伟欲逃跑。因被前方车辆挡住去路,李伟从车上跳下来,手拿匕首对着民警,并朝东逃去。数分钟后,李伟持刀劫持了一位五十余岁的妇女谢亮情,来要挟便衣警察让其离开。据谢亮情事后在公安机关陈述:“当晚我打麻将中途出来上厕所,从院子外面跑进来一个小伙,手里拿了一把二十余公分长的刀架在我的脖子上,右手搂在我的胸腹部,搂的很紧,我跑不了。还小声说让带他出去,就不会伤害我。就这样走走停停、多次回头对跟着的便衣说,不要跟着我,不然我就杀了这个女的。当时这名男子情绪激动,全身都在发抖。便衣就在后面两米左右的距离上一直跟着,到了牌楼下面,对面来了一辆电动车,一男一女,男的骑,女的在后面坐。……。这名男子冲着这辆骑电动车的人喊,把电动车留下,骑电动车的人吓坏了,男的下了车子。女的慢慢下来,可能是吓坏了,这时持刀男子用左手去抓电动车,左手放开了我,利用这机会,我用右手拉开了他架在我脖子上持刀的手,往下一蹲,跑了。这名男子要来抓我,但没有抓住”。当李伟准备抢对面过来骑电动车的一男一女的电动车时,民警趁机上前打掉了李伟手上的匕首。民警和周围群众一拥而上将李伟扑倒在地并制服。民警遂将李伟抬上运兵车拉回派出所。在到派出所时,车上民警将李伟抬进信息采集室,发现李伟没有呼吸,民警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约21点13分急救车将李伟送往航天医院进行抢救。同时航天分局向长安区检察院渎职科通报李伟进行抢救的信息,检察院当时就派员调查了解该案的情况,并去医院查看李伟了解抢救过程。其后航天分局向西安市公安局汇报了李伟抢救的情况。李伟9月13日凌晨0点30分左右死亡。9月13日,航天分局询问周彬彬,并对李伟照片进行了指认。周彬彬在笔录中陈述李伟找他主要是吸食毒品。航天分局还向死者母亲韩香如、妻子王维侠做了询问笔录,调查了解李伟的情况。当晚20时许,航天分局通知王维侠李伟死亡的事实。2015年7月6日航天分局秦宇派出所与陕西贺宝虎律师事务所共同委托陕西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对李伟死亡原因进行鉴定。2015年8月17日,航天分局秦宇派出所与李伟父亲李建群、母亲韩香如、妻子王维侠达成协议书,双方约定由航天分局承担停尸费53000元和尸检费用23000元。2015年10月9日,该中心鉴定结论为:“根据尸检所见:可排除李伟因机械性损伤及常见毒物中毒死亡;不排除李伟心源性猝死可能(情绪紧张、轻微外伤科可以是本病发生的诱因)”。该结论经送达后,2015年10月13日,李建群、韩香如、王维侠出具情况说明,对于司法鉴定结论没有异议,不申请重新鉴定,同时申请对李伟遗体进行火化处理。在本案审理期间,韩香如等人认为李伟正常经营一家养猪场,并未有吸毒史。对于公安机关陈述的事实不予认可,李伟属于被公安机关暴力执法致死。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国家赔偿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李伟因涉嫌一起抢劫案,被航天分局秦宇派出所列为嫌疑人进行抓捕。在抓捕的过程中,李伟劫持人质进行抗拒。李伟被抓捕后死亡,经司法鉴定可排除李伟因机械性损伤及常见毒物中毒死亡;不排除李伟心源性猝死可能(情绪紧张、轻微外伤可以是本病发生的诱因)赔偿请求人对该鉴定结论也无异议。赔偿义务机关航天分局向本委提供了抓捕李伟的视频资料以及卷宗材料,从上述材料可以认定,航天分局在执行抓捕任务过程中并未对李伟实施暴力行为,也未有违法行为。赔偿请求人提供的抓捕照片虽有李伟被按倒在地的场面,依据鉴定结论并结合李伟抗拒抓捕的情形,可以认定公安机关在抓捕李伟的过程中并未对其身体造成重大伤害。李伟的鉴定结论排除李伟因机械性损伤及中毒情形的死亡,但不排除李伟心源性猝死。因李伟是否患有××,航天分局在抓捕时并不能预见,也无法作出判断。因此,李伟的死亡与航天分局抓捕行为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赔偿请求人的赔偿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航天分局对于李伟的死亡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九条(一)项、第二十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维持西安市公安局航天基地分局不予赔偿决定及西安市公安局西公刑复决字[2016]002号西安市公安局刑事赔偿复议决定。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