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文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文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4刑初53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文辉,绰号“蛋蛋”,男,196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通渭县人,初中文化,无业。该刘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病监外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1年5月16日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决定监外执行。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11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经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文辉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昱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文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0日14时许,购毒人员杨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刘文辉欲购买毒品,刘文辉同意贩卖并约定在西固区西固中路633旁边的公交车站(兰棉厂家属院)见面。不久二人在公交车站的马路边见面后,杨某将400元购毒款交给刘文辉,刘文辉将一包用白色塑料纸包裹的毒品交给杨某。二人交易后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工作人员抓获,并从杨某身上提取到毒品一小包,从刘文辉身上提取到毒资400元。经兰州市七里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提取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共计0.22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文辉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文辉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同时有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随案移交清单、物证照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文辉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向他人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文辉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又犯该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文辉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文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1日起至2017年6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韩晓蕾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舒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