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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1民初1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与闫豫河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闫豫河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民初1911号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天坛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9323341-X。诉讼代表人杨红运,该公司破产管理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朝卿、王少先,河南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闫豫河,男,1962年8月5日生,白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闫豫河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8元,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渑池中迈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跃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兼)  张 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