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7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申桥桥、申传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桥桥,申传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232号申请执行人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卫国,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申桥桥。被执行人申传传。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申桥桥、申传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2013)米民初字第00502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309891元。执行申请人榆林市铭泰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09891元整,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3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7执23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静审判员 高 勇审判员 辛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