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崔克旋与尚迎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克旋,尚迎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620号原告:崔克旋,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尚迎臣,男,成年,汉族,住襄城县。原告崔克旋与被告尚迎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克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崔克旋负担。审判员 薛宝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