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025民初26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崔克旋与尚迎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克旋,尚迎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2620号原告:崔克旋,男,1984年9月17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告:尚迎臣,男,成年,汉族,住襄城县。原告崔克旋与被告尚迎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克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原告崔克旋负担。审判员  薛宝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清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