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9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周小军与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小军,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9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周小军。被执行人: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小军与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的(2016)甘0191民初5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支付周小军租赁费2798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25元。因被执行人福建省双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权利人周小军于2016年9月18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郭大儒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