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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1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瑞祥与胡雨各、岳秋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祥,胡雨各,岳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487-2号原告:刘瑞祥,男,汉族,农民。被告:胡雨各,女,汉族,农民。被告:岳秋民,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4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胡雨各、岳秋民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原告刘瑞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岳秋民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岳秋民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