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148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刘瑞祥与胡雨各、岳秋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祥,胡雨各,岳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1487-2号原告:刘瑞祥,男,汉族,农民。被告:胡雨各,女,汉族,农民。被告:岳秋民,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1487-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胡雨各、岳秋民的银行存款29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原告刘瑞祥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查封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岳秋民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岳秋民名下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