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64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房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070部队、第三人马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房源,中国人民解放军94070部队,马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6456号原告:李房源,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碑林区雁塔路中段13号付1号。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070部队,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自强西路。第三人:马静,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北广济街99号。原告李房源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4070部队、第三人马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李房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房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房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房源负担。代理审判员 岳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