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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潘雪珠潘某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雪珠潘某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3刑初606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女,1986年9月4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系开平市翠山湖工业区富成电子厂员工,户籍所在地:江门市蓬江区,现住开平市。2016年8月5日因本案被拘传和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6)5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杏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6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在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江盛路柏爵商务酒店二楼8202号参加被害人陈某2的婚礼,乘现场人多混乱之机,盗走被害人陈某2放在房间电视台上挎包内的一台价值人民币3610元的IPHONE6Plus手机。上述事实,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3的陈述材料,证人陈某1、梁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款凭证、谅解书、抓获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的供述材料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作案一次,财物价值人民币36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判处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发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雪珠潘某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文学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洁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