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21执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与湖南湘通管业有限公司、周建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湖南湘通管业有限公司,周建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048号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负责人许志勇。被执行人湖南湘通管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建东。被执行人周建东。本院以(2015)长县民初字第03889号裁定书,查封周建东位于星沙镇灰埠安置小区82、83、84栋(权证号:000183**)房屋。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将上述房屋处置权交由抵押权人,并且同意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周建东位于星沙镇灰埠安置小区82、83、84栋(权证号:000183**)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梁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