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3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张玉东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东,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3民初2802号原告:张玉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纯霞,无棣棣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八路357号。负责人:赵俊民,该公司经理。原告张玉东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张玉东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东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元,由原告张玉东承担。审判员 杨安坤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商 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