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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906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81刑初906号公诉机关浏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XX),男,1988年10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浏阳市。因赌博,2013年8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本案,于2016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8月2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10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押浏阳市看守所。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浏检公诉刑诉[2016]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浏阳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红,被告人李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底6月初,被告人李某某经朋友汤某介绍认识了何某某,三人经常聚在一起玩耍。同年6月2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与何某某在汤某家中观看欧洲杯足球比赛,并在汤某家里休息。次日凌晨5时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醒来发现何某某的手机放在客厅茶几上充电,便擅自拿起该手机,利用何某某手机没有设置手机锁屏密码,且何某某微信号在线登陆之机,破解了何某某的微信支付密码,以微信转账方式从何某某微信绑定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户转款2000元至其微信账户,然后将微信转账记录予以删除。同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何某某再次在汤某家中观看欧洲杯足球比赛之机,趁何某某不注意之际,采取同样的方式,分2次从何某某微信绑定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账户共计转款4000元至自己微信账户,并将何某某手机中微信转账记录予以删除。综上,被告人李某某2次共计窃取何某某人民币6000元。2016年8月9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的家人退赔了被害人何某某损失6000元,被害人何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银行流水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领条、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熊某、汤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3日起至2016年1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林鹏飞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